彭小波离婚律师网

联系电话:13618209007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专业领域 > 涉外离婚 > 正文

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重庆离婚律师网  作者:离婚律师  时间:2014-04-08 15:09:38

  一、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为本省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

  4、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涉外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1、本国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当事人持有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

  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

  ①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②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③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④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3、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4、登记: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5、颁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①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②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③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④注销当事人的结婚证;

  ⑤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邮箱:409015486@qq.com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皇冠假日酒店商务楼18层

咨询方式

彭小波律师

13618209007

409015486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