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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启事兑了水怎么办

来源:原创  作者:彭小波律师  时间:2014-04-14 13:13:26

 

【案情】李某今年35岁,2006年2月,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称其是“某某大学本科学历,党员,身高1.73米,未婚,有新房,公司职员,年收入20万元,性格好”26岁的王某看到这则消息后与李某取得了联系。见面后,李某见王某长大漂亮,就对其产生了好感。王某通过征婚启事见到李某本人后,也对其产生了好感。就这样,双方在认识不到哈布道40天,两人就办理了结合能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李某与征婚启事上介绍的情况完全两样,李某实际上读的是成人高校,李某所说的有新房,实际是租来的;李某也不是什么公司住院,只是经营一家负债累累的小公司;其所称的性格好实际上李某脾气暴躁,婚后曾多次将王某打伤。为此,王某多次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约关系。

【解析】当证婚人与应征人以征婚启事中确定的各项条件为基础,达成一致,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时,征婚启事就取得了法律效力。之后征婚人所表现出来的与征婚启事中所标明的各项条件不相符的,可视为一种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将他视为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为无效婚姻。但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将受欺诈所成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因此,这里面就涉及一个法律的适用用问题。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婚姻法》属于特别法,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但这是讲两个法在同一事项上的规定相冲突的情形。就受欺诈而言,《婚姻法》没有规定,而《民法通则》有规定,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所以应当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对于无效的婚姻,被确认无效以后,不仅该婚姻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受欺诈方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欺诈方予以赔偿。这种赔偿应当包括财产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地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审判结果】
 法院认定为欺诈,判决婚姻无效,由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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