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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遗嘱解释

来源:原创  作者:彭小波  时间:2015-03-23 22:32:43

   遗嘱是指遗嘱人为处分自己的遗产和其他事务而制作的书面文据,属于遗嘱人自创性的文书,其内容源自死者的意思表示。囿于遗嘱人自身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等,特别是受订立遗嘱的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遗嘱人在遗嘱中所运用的语言文字等未必精确,致使真实意思得不到准确的表达因而对遗嘱加以解释实有必要。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解释并无具体规定,在理论上亦疏于探究。有鉴于此,本文拟作初步探讨。

 

一、遗嘱解释的概念

 

所谓遗嘱解释,即对遗嘱的内容作出解释,以探求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涵盖的解释主体比较广泛,大分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的债权人、遗产管理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等,均可能基于不同的目的而站在没角度对遗嘱作出不同的解释,当然这些解释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一般仅指由法院充当解释主体,对遗嘱内容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由其作出的解释具有中立性、合法性、权威性等特点,易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能有效地调处因遗嘱内容歧义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基于此,各国继承法立法及相关理论普遍地将遗嘱解释作狭义界定。

 

二、遗嘱解释的价值功能

 

 尊重遗嘱人的遗愿,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之财产最终归属的合法处分,它往往反映了遗嘱人生前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表达了遗嘱人对相关主体的感情取舍。对遗嘱人的最后愿望加以尊重和保护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倘若仅仅因为遗嘱内容模糊,法院就断然宣布其无效,而按法定继承程序进行,抑或随意曲解遗嘱的真实含义,将有违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设立之目的。

 

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遗嘱人相当清楚其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及投入感情的程度,且对继承人的生活状况也比较了解,因而遗嘱人大都能立遗嘱时,遵守基本伦理价值取向,确立有关主体应享受的权益等。倘若遗产能严格地按照遗嘱的真意进行分割,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就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客观上也有为社会其他成员树立了榜样,促使晚辈主动赡养长辈,进而淳化民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稳定财产继承秩序,真正实现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继承法原则。在财产继承中,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主体一般均局限在遗嘱人的亲属和朋友的范围内,彼此关系往往比较密切。如果遗产能够准确地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分割,继承人等通常都会表示理解和支持,并遵守继续活动的正常秩序,利益主体间也会继续保护良好的关系。反之,倘若遗嘱无端被认定无效或被曲解,继承人等主体间应有的利益平衡和心理平衡将被打破,冲突的产生就不可避免,朋友反目、亲戚成仇,甚至恶性事件也因此而发生,从而破坏了继承秩序乃至社会安定的局面。

 

有利于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我国历来缺乏遗嘱继承的传统,继承实践也表明,在我国,法定继承仍占绝对优势地位。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资产额大幅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所有权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遗嘱继承制度日益显现出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关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十分粗疏,亟需完善。遗嘱解释制度作为遗嘱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关乎个案中相息相关。倘若遗嘱动辄被宣告无效或被曲解,就会严重挫伤社会公众订立遗嘱的积极性,致使人们对遗嘱制度失去信心。

 

三、遗嘱解释的适用范围

遗嘱是指遗嘱人为处分自己的遗产和其他事务而制作的书面文据,属于遗嘱人自创性的文书,其内容源自死者的意思表示。囿于遗嘱人自身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等,特别是受订立遗嘱的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遗嘱人在遗嘱中所运用的语言文字等未必精确,致使真实意思得不到准确的表达因而对遗嘱加以解释实有必要。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解释并无具体规定,在理论上亦疏于探究。有鉴于此,本文拟作初步探讨。

 

一、遗嘱解释的概念

 

所谓遗嘱解释,即对遗嘱的内容作出解释,以探求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涵盖的解释主体比较广泛,大分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的债权人、遗产管理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等,均可能基于不同的目的而站在没角度对遗嘱作出不同的解释,当然这些解释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一般仅指由法院充当解释主体,对遗嘱内容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由其作出的解释具有中立性、合法性、权威性等特点,易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能有效地调处因遗嘱内容歧义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基于此,各国继承法立法及相关理论普遍地将遗嘱解释作狭义界定。

 

二、遗嘱解释的价值功能

 

 尊重遗嘱人的遗愿,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之财产最终归属的合法处分,它往往反映了遗嘱人生前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表达了遗嘱人对相关主体的感情取舍。对遗嘱人的最后愿望加以尊重和保护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倘若仅仅因为遗嘱内容模糊,法院就断然宣布其无效,而按法定继承程序进行,抑或随意曲解遗嘱的真实含义,将有违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设立之目的。

 

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遗嘱人相当清楚其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及投入感情的程度,且对继承人的生活状况也比较了解,因而遗嘱人大都能立遗嘱时,遵守基本伦理价值取向,确立有关主体应享受的权益等。倘若遗产能严格地按照遗嘱的真意进行分割,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就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客观上也有为社会其他成员树立了榜样,促使晚辈主动赡养长辈,进而淳化民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稳定财产继承秩序,真正实现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继承法原则。在财产继承中,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主体一般均局限在遗嘱人的亲属和朋友的范围内,彼此关系往往比较密切。如果遗产能够准确地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分割,继承人等通常都会表示理解和支持,并遵守继续活动的正常秩序,利益主体间也会继续保护良好的关系。反之,倘若遗嘱无端被认定无效或被曲解,继承人等主体间应有的利益平衡和心理平衡将被打破,冲突的产生就不可避免,朋友反目、亲戚成仇,甚至恶性事件也因此而发生,从而破坏了继承秩序乃至社会安定的局面。

 

有利于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我国历来缺乏遗嘱继承的传统,继承实践也表明,在我国,法定继承仍占绝对优势地位。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资产额大幅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所有权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遗嘱继承制度日益显现出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关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十分粗疏,亟需完善。遗嘱解释制度作为遗嘱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关乎个案中相息相关。倘若遗嘱动辄被宣告无效或被曲解,就会严重挫伤社会公众订立遗嘱的积极性,致使人们对遗嘱制度失去信心。

 

三、遗嘱解释的适用范围

 

 体系解释。概言之,是指从遗嘱全文角度,宏观地把握遗嘱的内容,而不拘泥于个别段落、语句和字词。遗嘱必然有一个中心意思,遗嘱中的各篇章、段落甚至废弃的遗嘱书稿等,往往均是为遗嘱目的服务的。遗嘱体系解释的精髓就是要充分顾及遗嘱构成所有部分,一般要遵循以下规则:一是如篇幅之间产生冲突的,篇幅量多者优先;如篇幅相同,位置居后者优先。二是如遗嘱附项、说明等与主文产生冲突,附项、说明等优先。三是对遗嘱无效部分以有效部分的逻辑推定。体系解释有助于从全局上去把握部分遗嘱的真实内容,但也有其局限性,如过分重视形式而忽视遗嘱人的内心活动等。

 

目的解释。根据遗嘱人制定遗嘱的目的而对遗嘱内容进行解释的方法,即为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当遗嘱可作有效和无效两种解释时,应舍弃无效而采用有效的解释。因为遗嘱人既已制定遗嘱,其本意决不是制定一项无效的遗嘱,而是希望其财产能按遗嘱分割。各国民法一般支持此规则,如德国民法曲第2084条规定:终意处分的内容或作各种不同的解释者,在发生疑问时,应首先使用处分能产生效果的解释。二是当遗嘱可作两种以上有效解释时,应结合遗嘱人的具体状况并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来考察遗嘱人的真实意图。

 

客观解释。是指全面顾及遗嘱制定时的环境因素以及这些外在因素对遗嘱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此来考察遗嘱人的真意。遗嘱人制定遗嘱时的各种外界因素(包括其身体状况、精神状态、订立的场所、见证人的身份等)都会影响本人的情绪,进而影响遗嘱的内容,因此解释时应予考虑。但是客观解释方法的缺陷亦十分明显,特别表现在解释时往往疏于司法部门的主观推定等,因而应谨慎使用。

 

价值衡量解释。指当遗嘱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可对这些解释做价值上的比较,取其最优部分。价值衡量包括两层含义:法律价值衡量和社会公正价值衡量,前者是指从种解释中选择出最有利于法律特别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和宗旨的实现的解释;后者则是指以传统伦理道德取向、现实社会公正需要作为判断解释价值的依据。

 

习惯或惯例解释。当遗嘱在运用以上诸类方法都无法做恰当的解释时,可参照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且合乎法理的习惯以及法院曾有过的类似判例进行推断。如甲在遗嘱中写明本人财产由弟妹继承。而根据当地语言习惯,弟妹是指弟弟的妻子,而非本人的弟弟和妹妹。因此,解释该遗嘱时,就应认定甲的财产继承者是其弟弟的妻子。

 

除以上所述解释方法外,限缩解释、扩张解释、当然解释等亦可为法院在实务中所运用。当然每一种解释方法,各具功能,但亦有限制,不可绝对化,每一种解释方法份量有不同,但须相互补充,共同协力,始能获合理解释结果,于个案中妥当调和当事人利益,贯彻正义之理念。”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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