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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漏洞急需补上

来源:重庆离婚律师网  作者:彭小波  时间:2017-02-11 10:13:29

董女士是一名留学归来的海归女。2012年2月15日,她和王某相恋结婚,但令董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在婚后第四天即2月19日,王某即向债权人朱某举债,随后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王某向叶某借贷1120000元,甚至其中最早一笔20万的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而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驳回。2014年2月20日,她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而在这两个月内因为王某疯狂举债500多万后下落不明让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她被债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推上了被告席,因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不仅住房被拍卖,董女士也被法院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成了“老赖”。

近年来,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负债”,为另一方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事件不断出现,网友纷纷吐槽“不敢结婚了”、“婚姻法这个bug吓得我不敢结婚”。这种夫妻一方未必知情或受益,却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却为夫妻一方恶意负债,侵占另一方财产埋下隐患。

此类现象的出现,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未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字一方也应偿还,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约定AA制且债权人知情,或者能够证明一方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夫妻为躲避债务而合谋假离婚,将财产分配给一方,债务留给另一方,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但需要看到的是这项规定同样存在负面效应,导致夫妻一方离婚时可能恶意借债或伪造债务,转嫁责任,剥夺了配偶对于共同债务的知情权。如即将离婚的夫妻一方为达到多占有财产的目的,与亲友串通,向其出具借条,虚构债务,让另一方背上并不存在的债务,甚至陷入难以偿还的无底洞。

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多数非常亲密并相互信任,很少有人想到另一方会隐瞒自己而借债。加上现代社会人们的独立性更强,社会交往更多,人际关系复杂,“被负债”防不胜防。另一方因为不知情,不知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证明“借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消极事实更是难上加难。

简而言之,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让善良不知情的人“因婚负债”,酿成经济与道德的双重危机。对此,有必要及时调整,纠正失衡的立法,保护非实际借款的夫妻一方。如不妨设立夫妻债务共同签字制度,民间借贷可以要求一定数额的借贷应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债权人应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另一方知情,才可以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这样既可以避免因“假离婚”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减少“因婚负债”这一不合理现象。

董女士已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杭州中院已经立案审查,我们期待婚姻关系与个人财产安全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早日完善法律条文,也愿所有婚姻都无烦无忧,都能白首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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