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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与先同居后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区别

来源:重庆离婚律师网  作者:彭小波  时间:2017-12-13 22:08:13

补办结婚登记与先同居后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区别

 

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

“补办结婚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

可能大家乍一看,补办结婚登记与先同居后登记结婚并没有什么区别。确实,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群众并没有将二者予以区别,特别是再婚的朋友们,他们往往不知道利用补办结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只是到民政部门进行“事后”登记结婚。但笔者根据代理十多年婚姻诉讼的经历,发现二者的婚姻效力特别对再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影响有着天壤之别!有必要在此给大家提个醒!

“补办结婚登记”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生活一段时间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

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结婚的实质要件又称‘结婚条件’。(1)结婚双方当事人自愿,(2)双方须达法定婚龄,(3)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先同居后登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的恋爱阶段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因结婚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形。是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其婚姻效力从取得结婚证开始。

谈到这里,大家特别是再婚的朋友们应该明白二者的婚姻效力区别了吧,但如何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时候予以区别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则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要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国民政部公布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式样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要填写自己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并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宣读“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的誓词后方能有效!


  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式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书本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与对方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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