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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观点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变化

来源:原创  作者:彭小波  时间:2018-09-10 17:55:16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以来是审判实践的难点和热点,涉及到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配偶权益保护的利益冲突,价值取向。最高法院的历年发下来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与婚姻法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规定等都存在前后不一,最高院与地方法院的裁判尺度都不一致情形,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审理和执行存在认识上的困惑。彭小波律师结合最新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一步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认定标准。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渊源

 

1、《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我国婚姻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条款,但对夫妻共同生活未予以详细明确,在实践中极易产生审判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条款列举了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承担的情形。

从以上条文可知,只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要夫妻一方能举证未用于共同生活,未举债一方可不承担责任。

4、但随着最高法院2013年12月26日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上面的审判思路发生改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是在债权人利益与夫妻配偶利益选择倾向保护于债权人利益,一刀切地对只要婚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管是不是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审判标准出台直接导致只要夫妻一方所负债都得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审判标准极为混乱,这一司法解释与现行婚姻法及其他解释存在明显冲突,加重了婚姻方举证责任。

5、随后江苏省高院向最高法院请求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2014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该批复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补充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断标准,与婚姻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上存在区别,但该批复是就个案请求的批复并非司法解释。

6、2015年福建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该条复函可以看出对于共同债务认定还是倾向于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

   7、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再次明确确立夫妻共同生活标准,并以家庭日常生活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该条文规定债权人和婚姻方均负有举证责任,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举证责任在于夫妻。从最新的司法解释更倾向保护配偶方知情权,表决权,未取得未举债配偶一方的确认,所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提示:个人债务抑或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从证据角度来讲应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确认,由夫妻双方签名确认,避免举证艰难。现有的银行贷款中均要求配偶方在借款合同中签名确认,即确认了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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