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作者:彭小波 时间:2020-08-03 11:25:49
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因此历来受到广泛关注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法律演变
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2001年修正以来,并未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假离婚、真逃债”问题,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后,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通过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随后的司法实践表明,这条规定有效遏制了但是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这样的逻辑体系中,当该债务只有一方所签字时,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该如何界定呢?根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参见冉克平:《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和清偿》,载《法学》,2018年第6期)
再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思考与建议
《民法典》的规定,其实是希望通过债权人的审慎义务从根源上消解夫妻债务的争议,但现行法律的规定必然造成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如果认定为个人债务,则仅允许债权人就举债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对债权人保护过于单薄;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就其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则又对非举债方配偶过于苛责。
第三,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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