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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昇研究丨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一)

来源:重庆离婚律师网  作者:彭小波  时间:2024-04-11 09:32:45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会将债权登记造册,并进行分类。其中,税收债权就是破产债权中重要的一部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当如何行使其职能,保障其税收债权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在衔接上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的实现也面临许多挑战。本文将以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为出发点,进一步探究我国税收债权的申报现状及对策、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冲突及对策、破产程序中税收新生债权及其处理建议。

一、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

 

(一)税收债权的概念
税收债权是国家行使的一种权利,其义务主体是纳税义务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缴的税款为税收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的一种,但其不同于破产债权中的普通债权。
(二)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其不同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税收债权体现着行政关系;第二,税收债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不是普通民事主体;第三,税收债权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国家权益,具有公益性。
(三)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来源

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主要有三个来源:

 

其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的税款,由于税收具有固定性和周期性,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收,税务机关并不会立即征收,而是在一定期限要求企业缴纳。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如果企业在发生纳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前进入破产程序的,税务机关就只能够通过破产程序来收取税款。

 

其二,企业偷税、漏税和逃税。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企业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存在上述行为,企业破产后,这些欠缴的税款也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收回。

 

 

其三,企业未按期缴纳税款,一些企业在其具有清偿能力时怠于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凭借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权不积极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这类税款也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收回。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

(一)税收债权的申报现状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管理人申报债权,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无需申报,由管理人公示。但该条并未明确税务机关是否需要申报债权,也未说明税收债权是否像诸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一样无需申报。由于税务机关的特殊性,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合法也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中的债权人并未排除税务机关,因此可以认为税务机关申报债权具有合法性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为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行使权利义务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该种观点认为税收债权是行政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而《税收征管法》并未规定税务机关具有申报债权的义务,所以税务机关申请债务人破产并无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
(二)税收债权申报困境的解决方案——明确税务机关履行债权申报的法定义务

债权申报是税务机关实现其税收债权的前置程序。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是否具有申报债权的义务都没有明文规定,这导致税务机关是否需要申报债权具有争议。税收债权申报作为前置程序,将有利于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且《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债权人有权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未将税务机关排除在外,因此应当明确税务机关具有债权申报的法定义务。

 

另外,税收债权的产生基础是行政法律关系,其具有公法性质。所以,税收债权在申报后,也应当进行公示。对其有异议的第三人,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申报债权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报告,对其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解释说明,以此保障税收债权的公正和合理性。同时,税务机关内部还应当将申报税收债权的任务分到具体的部门或是个人,以此在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且有固定专业的人员与破产管理人对接,从而有利于推动破产程序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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