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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赠与认定问题

来源:原创  作者:彭小波律师  时间:2014-04-14 14:47:05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条主要依据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规定,对当事人婚前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的性质、归属如何认定的解释性规定。也就是说该出资在何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何种情况下是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也称为夫妻特有财产或者夫妻保留财产。该项财产制度是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极大的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及时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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