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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答辩意见     

来源:原创  作者:彭小波律师  时间:2014-04-14 14:48:08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本所指派,在赵某诉董某(日本名:xxx)离婚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赵某的代理人。在开庭审判前被告董某(日本名:金xxx)对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我经我调查,现根据庭本案的特殊情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由于本案被告董某(日本名:金xxx)现已经脱离中国国籍,加入了日本国籍,已非中国公民,那么本案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日本名:金xxx )离婚纠纷当然属于涉外离婚纠纷。本案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因为该条款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本案被告系日本国籍,的根据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住所地是享有管辖权的,至于本案被告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并不重要,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至于该案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那要看该案是否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日本名:金城汰洋)涉外离婚纠纷一案是否系重大涉外案件理应由法院审查。

综上,我查遍了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贵院对该案是享有管辖权的,如贵院坚决认为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希望贵院对该案予以移送或裁定,并希望贵院告知我们理由及依据。

以上意见仅供法庭参考,谢谢!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彭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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