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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来源:原创  作者:彭小波  时间:2015-03-12 00:23:36

       
    5000年前进入父系氏族阶段,出现私有财产制度与婚姻制度,形成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以及以最初的以原始习惯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周礼称:“夫妻一体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实际上,由于宗法继承制度的需要,并处于对女性占有欲,天子、诸侯、贵族都实行多妻制,甚至一般的平民往往也纳妾。实行的婚姻形式有买卖婚、等级婚、父母包办婚程序上实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等六礼,当时的男性拥有绝对的离异主动权。在家庭关系上夫对妻、家长对子女是统治者。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其他长辈充当子女的管理者,子女绝对顺从父母或其他长辈。
 
到两汉,随着儒家伦理纲常为只要内容的封建主流法律思想的形成,进一步确立了包括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内的封建家庭规范。如汉代这方面的规定就集中表现在《户律》中。
 
在唐朝阶段,唐律及其疏议确认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要求用儒家纲常规范婚姻家庭制度,汉时期的儒家伦理纲常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把卑幼侵犯或者不敬尊长的行为列为“不孝”、“不睦”等名目,均属于“十恶”,视其为“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的大罪加以严惩。唐律在其《户婚律》中,全面保护以父权与夫权为重点的婚姻家庭制度,明确规定家中可有为卑幼包办婚姻,如不服从,杖一百;家贱人取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禁止同宗同姓与中表亲结婚,违反者处于杖刑或徒刑。离婚方面规定有“七出”与“义绝”。所谓七出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是丈夫休妻的七条法定理由;义绝是指夫妻杀伤对方尊亲属必须离异的规定。作为对丈夫的约束,妻即使犯七出,有三不去,即“经持舅姑之丧、取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不可休之。
 
唐律关于婚姻家庭以尊卑长幼的等级纲常为中心的基本精神与具体规定,在以后的大约1000年中,经过,《宋刑统》、《大元通制》等为各朝法律所继承,也有所变更和完善构成了传统的中华法系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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