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父母多年前过世,留下房屋一幢。儿子办理了房产证,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但法院却将房产判为三人共同!
名词解释:诉讼时效,通俗点讲,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法律就不保护了。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民法总则实施后,改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
由于马三的父母在1985年去世,姐姐和大哥在2010年才提起相关诉讼,已过去25年,如果本案属于继承权纠纷,那么马三将胜诉。
但法院的判决是:本案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不适用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房屋为姐弟三人共有。
姐姐和大哥提出的是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的请求,并不涉及继承权纠纷。
因为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或者说继承人中是否丧失继承权、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等情形。
父母去世时,姐弟三人都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既然已经接受继承遗产,当时就不存在继承权纠纷。
遗产的性质是因未分割而形成的共同共有关系,即物权关系,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将父母的遗产过户在一人名下,不能就此认定是其个人财产,而应认定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该房屋属姐弟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彭小波律师,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部长,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副书记、重庆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重庆十大经典案例获得者(彭律师联系电话:13618209007)。